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云足球俱乐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
(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
(四)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及时向校党委和行政反馈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六)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校内各级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校党委反映;
(八)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向教代会通报本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拟由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政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七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尊重、支持和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代表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选区所属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教代会代表应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经校党委批准,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5%,享有和正式代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教代会有关工作;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三育人”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的代表其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为做好换届暨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成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各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主席团主持换届暨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确定大会议题,并处理其它相关的大会事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在代表大会上差额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人数为23至29名,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下设校务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上述工作机构的工作规范由执行委员会另行制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其它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 教代会应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教代会的议题;议题须经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五)负责召开届中代表大会;
(六)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邀请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以便于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执行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幕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代表团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三十条 条件成熟的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支撑条件,以便开展工作。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可以由1个代表提出,2个或2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一事一案,表述应简明扼要。
第三十四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常年提案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六条 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书面加以解释说明。
第三十八条 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通知相关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做好催办、督办和指导工作。对涉及2个或2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承办单位应对收到的每件提案及时回复,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对提案处理意见须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方可形成正式复文,复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复文应一式三份,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提案职能部门各存一份,送交提案人或提案单位一份。
第四十一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四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将向校党委汇报各提案承办单位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开云足球俱乐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开云足球俱乐部教代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于2005年4月14日起颁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