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23浏览次数:185

为提升南京大学信息化治理能力,规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以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安全可控、协调发展为原则,推进开放共享,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强化过程管理,规范立项评审、预算评审、招标采购、项目变更及终止、验收评审等流程,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合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适用于不同经费来源或捐赠项目。

第三条 原则上各单位需明确一名信息化项目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下文简称信息化中心)备案,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对接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前做好需求分析、市场调研等工作,并充分评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含后续运维服务),提交《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表》至信息化中心。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表》对应“项目内容和预算明细章节中原则上应按功能、组件或服务等提供分项预算。

第六条 信息化中心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1、项目需求不明确或未按《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表模板》要求填写的;

2、项目申报单位未在信息化中心备案信息化项目负责人的;

3、项目申报单位有三个及以上未结项非运维服务类项目的;

4、同类项目上一期尚未验收申报下一期项目的;

5、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执行周期超过合同约定交付之日两年的项目,且项目仍未结项或终止的;

6、存在同类项目需重建的。如确有重建需求需提供重建申请报告,由信息化中心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予立项;

7、运维服务类项目预算超过前期建设项目合同总额10%的;

8、其他经初审认定为不适合立项的。

第七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小型项目准予立项,立项材料在信息化中心备案归档。

第八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大型项目进入立项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需求、可行性、必要性、预算合理性、采购方式(含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内项目的单一来源论证)等,并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修订立项材料。

第九条 立项评审评委应至少包括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经评委全体投票表决,2/3及以上评委同意则立项评审通过。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大型项目,信息化中心准予立项,立项材料在信息化中心备案归档。评审未通过的大型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订、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项目立项评审。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所有已立项且需要使用校级信息化经费的项目,需进行预算评审,作为预算分配依据。

第十二条评委数量不少于7人。评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预算合理性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平均分大于等于70分的项目,评审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根据预算评审综合评分排序结果,确定安排经费顺序。经费排序分配过程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经费包剩余金额的情况,顺延到下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且已安排经费的项目,相关项目申报单位可启动项目招采等程序。评审通过但尚未安排经费的项目,列入待启动项目库,在立项通过之日两年内无需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预估价(合同预估价不能超过已通过评审的预算)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学校要求组织招标采购。信息化中心在过程审核环节依据《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本章节要求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预估价未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招标采购,确认项目成交厂商及合同金额,生成会议纪要,并连同采购文件、合同初稿、单位决策会议纪要等材料提交信息化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应包含采购文件中相关要求;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供应链企业在方案设计、系统开发、运维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同时原则上应满足信息化项目的相关基线要求。

第十八条 应用系统建设类项目原则上首付款不超过30%,整体验收后可支付到100%。其中大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在验收前向南京大学指定账户提交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在项目验收一年后无息返还给供应商。

第五章 项目变更及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发起申请,由信息化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委应至少包括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经评委全体投票表决,2/3及以上评委同意则通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应用系统建设类项目验收前应上线试运行且周期不少于一个月,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面向校级用户的大型应用系统建设类项目,原则上由信息化中心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需进行整改。项目用户满意度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其中初验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并将验收材料和初验会议纪要提交至信息化中心,信息化中心对初验结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合同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项目,提交验收材料至信息化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化中心组织专家验收。专家验收会评委包括不少于5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经评委全体投票表决,2/3及以上评委同意则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信息化中心准予结项,项目相关资料在信息化中心备案归档后,项目申报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验收后应付款项等事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评审实施细则,对于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制定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内部招标采购、初验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8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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